|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8676.68元、滞纳金4933.83元、手续费509.73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1日,尚欠利息26746.31元;从2018年8月2日起,以未还本金98676.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0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负担841.50元,由***负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