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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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悦凯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 郓城东原燃气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悦凯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31657.15元; 二、驳回原告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3元,保全费5000元,计29873元。由原告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负担5807元;被告东营市悦凯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