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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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东明前海化工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按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支付原告临沂市新力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