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324184.7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则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享有景德镇城区中山南路华鑫商住楼1栋502室房屋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