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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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 二、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6元,由被告云南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