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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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303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