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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303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4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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