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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
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81民初1333号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济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猛。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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