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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浮市富弘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浮市富弘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洁珍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率9.405%从2018年2月8日起计至2018年2月20日止;2.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率14.1075%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洁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7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富弘商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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