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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2014)温鹿执民字第7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