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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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 贵州佳上雍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90755元及以190755元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7月7日起至所欠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贵州佳上雍阳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