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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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共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570.72元,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