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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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津0116执2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840万元范围内对天津安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