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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钟祥市精诚模具厂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148055.19元及鉴定评估费6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合计213555.19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钟祥市精诚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判项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钟祥市精诚模具厂负担700元,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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