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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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入林线材厂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晋州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20)第12522020477004号《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晋州市入林线材厂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11.87%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晋州市仁义涂料厂、晋州市连发涂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晋州市入林线材厂负担,被告***、***、晋州市仁义涂料厂、晋州市连发涂料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