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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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医院 泰州市天目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安丘市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1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