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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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东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和超禽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8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支付5000元,余款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901元。 执行中,本院已于原案账号将1590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就此全部执行完毕。 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