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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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汕头太安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6,539.73元、59,118.95元,二项合计145,658.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履行方式:81,403.04元赔偿给原告***,64,255.64元支付给赔偿款垫付人被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7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