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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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071元; 三、被告***、***、***、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原区迎欣南路南、须水河东路东的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郑国用(2012)第0515号】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1元,减半收取为150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41元,由被告***、***、***、***、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