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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40299.12元(111470元+328829.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届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负担407元,由被告***、被告武安市隆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