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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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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378010元;并承担以此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4元,减半收取10792元,由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05元,被告隆利建设公司负担2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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