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64.5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46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
发布日期 2020-1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