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6628.79元及利息(其中以22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9.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