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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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6628.79元及利息(其中以22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9.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