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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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第二房屋拆迁中心 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41,050元; 二、被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迟延给付拆迁补偿款的利息,以241,0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09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迟延给付拆迁补偿款的利息,以241,0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