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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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购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8.52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21.52万元。并以18.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