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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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心乐卡本金29625.14元、利息2325.07元、违约金及手续费7968.67元,合计39918.88元并自2019年5月9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2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