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乾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乾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44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沈阳乾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