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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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借款本金610,631.53元,支付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5573.54元,并按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8.085%继续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34元; 四、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主文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1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31元,由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