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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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涔天河灌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知意行正农业科学研究院 道县珍源生态农场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原告道县珍源生态农场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99,32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