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与***签订的《违约金支付协议书》; 二、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给付***违约金15753.8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