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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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煤大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137707.34元(扣除被告蔺某垫付的2904.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实际给付124803.24元); 二、被告蔺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2447.3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代替原告张某返还被告蔺某垫付费用2904.1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计167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836元、被告蔺某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