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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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房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广厦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三五〇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过渡费差额44000元; 二、被告江苏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4000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过渡费至《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的实际交房后120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1840元,被告江苏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