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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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圣杨钢结构加工厂(经营者***)支付工程款1,041,240元、利息62,098.4元及以欠付工程款1,041,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圣杨钢结构加工厂(经营者***)赔偿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8元,减半收取计7899元(原告徐州市圣杨钢结构加工厂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市圣杨钢结构加工厂(经营者***)负担767元,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