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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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转让债权2,011,263.67元,以该债权2,011,263.67元基数,按照月利率1.8%标准,被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08日始至2018年04月07日时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181,039.73元和自2018年04月08日始至偿还受让债权完毕之日时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0元,减半收取13,455元,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宿州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910元,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标注05301-053101,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愿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