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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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再赔付原告***、刘采兰款额共计105070.96元。 二、被告***再赔付原告***、刘采兰款额共计135093.79元。 三、被告***承担原告方预交的鉴定费3000元给付原告***、刘采兰。 四、驳回原告***、刘采兰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财产保全费2847元,合计5675元;由原告承担1362元,被告***承担4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