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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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10033.01元(截止2020年7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镇江市亿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60858.09元(截止2020年7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止)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37元,由被告***、镇江龙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