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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6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635.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635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2452.55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2452.5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按2748.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1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42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42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42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68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负担6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