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科灵热泵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佳木斯科灵公司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41元、护理费537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3411元的70%即93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佳木斯科灵公司供热有限公司负担473元、原告***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