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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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荔浦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荔浦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2995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元,由被告桂林荔浦日日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