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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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785,592.55元,本息合计12,785,592.55元; 二、由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盐农信借字第0219-01号)约定的逾期罚息年利率计收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在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1000万元股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98514元由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