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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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333.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0元; 三、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9928.33元;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12826.4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原告已预缴1166元),由原告***负担690元,由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公司负担416元,由被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