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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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