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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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滨海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锦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7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234元,由被告港汇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