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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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会员费1369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