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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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易货交易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欠款520995.92元、违约金52099.59元,共计57309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