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7639.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62元,原告***负担31733元(予以免收),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