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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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城市锐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 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3318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