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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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本金人民币29,996,837.72元; 二、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上述款项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对于利息,以30000000.00元为本金,以利率7.28%为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利息为71802.74元;对于复利,以71802.74元为基数,以10.92%为标准,从实际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逾期利息,以30,000,000.00元为本金,以10.92%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9日计算至2017年4月7日,此期间的逾期利息为,以29,996,837.72元为本金,以10.92%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20000.00元; 四、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翔达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76.83元,由被告贵州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