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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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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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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2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3758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33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负担58元,被告***负担2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培栋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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