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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和第六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 三、确认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购车款债权7864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债权857978.50元; 四、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购车款7864000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857978.5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8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五、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400辆新奔奔EV260标准型新能源车(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一《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车辆明细》)以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200辆新奔奔EV260标准型新能源车(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二《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车辆明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4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9200元,由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6840元,由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3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15.20元,由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8815.20元,由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7.93元,由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