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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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2月至6月工资差额7466元; 二、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3294.34元; 三、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200元; 四、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373.6元; 五、驳回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时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